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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刑初51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19日被网上追逃,2015年11月22日向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苗、代理检察员王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伙同郭某某、王某、田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在西安预谋回商州区腰市镇抢劫作案。2006年5月28日,张某乘坐刘某(已判刑)租赁的车辆同郭某某、王某、田某某等人前往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同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张某同王某、郭某某、田某某等人蒙面持刀进入该镇村民屈某某开办的“新春批零部”店内,将屈某某捆绑、砍伤后,抢走现金1.1万余元及香烟,后四人乘坐刘某驾驶的车辆逃至刘某在西安的家中并进行分赃,张某分得现金2300元后逃跑。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同时认定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与王某、郭某某、田某某(三人均已判决)在西安预谋回商州区腰市镇实施抢劫。王某通过刘某(已判刑)租车一辆,于2006年5月28日由刘某驾车,载张某、王某、郭某某、田某某等人从西安市到商州区腰市镇进行踩点,后又开车到商州城区购买作案工具口罩、手套等。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郭某某、田某某蒙面、持刀闯入腰市村村民屈某某开办的“新春批零部”门市部内,将屈某某按倒在店内床上,用绳子捆绑后,砍伤屈某某头部及左手指,并抢走现金1.1万余元及香烟20余条,后四人乘坐刘某驾驶的车辆逃往西安刘某家中,并在刘某家进行分赃,被告人张某及王某、郭某某、田某某、刘某各分得现金2300元,王某又分得香烟6条,其余香烟留在刘某家中。被害人屈某某被抢后,即报警并被送往商洛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前臂刀砍伤,左拇长伸、拇短伸肌腱不全断裂;左2、3、4、5指伸肌腱断裂;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到河北省玉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还了抢劫所得赃款2300元,并赔偿被害人屈某某经济损失36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报案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2006)商区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2007)商区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2007)商区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协议书、领条、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信,证人田某某、王某、郭某某、刘某、谭某某、侯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屈某某陈述,法医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1.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远尧代理审判员  龙 玮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倩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