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玉彬与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玉彬,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9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玉彬,女,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庭君,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169号4幢3层1单元6号。法定代表人:廖龙福,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徐玉彬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民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徐玉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翟开富代理审判员 温晓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井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