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2原告陈彦平诉被告颍州区三合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平,颍州区三合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757号原告:陈彦平,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赵兴龙、王振峰(实习),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州区三合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徐标,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平诉被告颍州区三合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