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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志华、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志华,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沈幼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241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座******室。法定代表人:傅岩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志华。被执行人: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夏东村。法定代表人:徐长富。被执行人: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特色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洪金坤。被执行人: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张吴渡村。法定代表人:郑志华。被执行人:沈幼元。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志华、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沈幼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坚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志华、绍兴利丰得刺绣有限公司、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沈幼元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24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