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顺胜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澳得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鸿顺胜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澳得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顺胜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36887-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万众生活村**栋13铺。法定代表人:曹青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澳得凯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485747)。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幼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顺胜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澳得凯电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8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