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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3执决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金生与李海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内0723执决415号本院在执行王金生与李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海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凤涛附:本案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