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庆祖、朱贤靖等与秦华廷、付英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祖,朱贤靖,秦华廷,付英锋,卜继伟,王黎明,王宏运,吕永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2180号原告陈庆祖,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朱贤靖,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华廷,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付英锋,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卜继伟,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学彬,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黎明,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宏运,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永超,男,1984年9月9日出生。被告王黎明、王宏运、吕永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祖、朱贤靖诉被告秦华廷、付英峰、卜继伟、王黎明、王宏运、吕永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祖、朱贤靖于2016年6月29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祖、朱贤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祖、朱贤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庆祖、朱贤靖负担。审 判 长 王治忠审 判 员 王洪安代理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