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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苏保平与闫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保平,闫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222号申请人:苏保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闫志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小字第0001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志刚在银行的存款5025.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闫志刚相当于5025.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闫志刚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银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