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24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陈荣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4776号原告(被告)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外西大街甲5号。法定代表人刘峙松,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建,男,1986年8月9日出生,北京市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原告)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北街甲15号院2号1层101,现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家园2号楼冠华商务会馆2层。法定代表人齐宝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延志文,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北京市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陈荣段,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原告(被告)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与被告(原告)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公司)、被告陈荣段(以下简称姓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戚俊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地铁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建,英才公司委托代理人延志文,陈荣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地铁公司诉称:陈荣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加班工资及相关费用均已支付,且其为主动离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方对仲裁裁决内容有异议,故要求:1、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533.36元;2、不支付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5月2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91.38元;3、不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46.79元。英才公司辩称并诉称:我方同意地铁公司意见,要求:1、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533.36元;2、不支付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5月2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91.38元;3、不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46.79元。陈荣段对地铁公司、英才公司诉讼请求辩称:我不同意地铁公司、英才公司请求,同意仲裁结果。经审理查明: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现名称。陈荣段于2008年12月1日入职英才公司并被派至地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并出示了签订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2014年6月1日的劳动合同。地铁公司、英才公司对上述劳动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陈荣段月基本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自2010年开始发放,每月2元,之后逐年递增2元,每月15日左右以银行打卡形式支付上月整月工资。陈荣段主张工作期间所有法定节假日均正常出勤,加班费未足额支付,并出示了工资条予以佐证;该工资条未载明所属的支付期间,部分工资条显示有法定出勤情况,但显示已向陈荣段支付过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地铁公司主张已全额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帮工资,并出示了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表予以佐证。陈荣段认可该工资表的真实性,确认工资标准、实发数额均属实,但仍主张未足额支付工资。陈荣段为外埠农业户口,2008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2012年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2014年和2015年分别缴纳社会保险5个月外,未再缴纳过社会保险。英才公司和地铁公司均主张己与陈荣段签订了三方协议,三方己就未缴纳社会保险(截至2012年12月)的现金补偿和未安排带薪年休假(截至2014年12月2日)的工资补偿达成一致,并己向陈荣段足额支付了补偿金额9169元,并出示了协议书予以佐证。陈荣段认可上述协议书签名的真实性,但表示补偿数额低于法定标准,应属无效。2015年5月21日,陈荣段以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克扣加班费、未缴纳社会保险、超长加班、未休带薪年休假为由,向英才公司、地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英才公司、地铁公司表示收到该通知书,但不认可解除理由。庭审中,地铁公司、英才公司同意支付陈荣段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5月2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91.38元。2015年,陈荣段将地铁公司、英才公司申诉至朝阳劳动仲裁委,该仲裁委作出了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9287号裁决,裁决:确认英才公司与陈荣段于2008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英才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91.3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533.3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46.79元,地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陈荣段其他仲裁请求。地铁公司、英才公司均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上述所列证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三方对仲裁裁决确认的劳动关系期间均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裁决内容;英才公司、地铁公司现同意支付陈荣段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5月2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91.38元,本院亦不持异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不应以其他方式替代,且英才公司、地铁公司与陈荣段签订的三方协议社会保险的补偿仅截至2012年12月,故陈荣段以英才公司、地铁公司未给其缴纳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英才公司应向陈荣段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地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仲裁计算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陈荣段出示的工资条未载明所属的支付期间,部分工资条显示有法定节假日出勤情况,但显示已向陈荣段支付过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且陈荣段对地铁公司出示的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表真实性及载明的工资标准、实发数额均予认可,故陈荣段主张未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英才公司、地铁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该加班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与陈荣段于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荣段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至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二百九十一元三角八分,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荣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万二千三百六十元,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陈荣段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四十六元七角九分,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市地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戚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霜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