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7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航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72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航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7230号之一原告:广州市航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麦志洪,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永能,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原告广州市航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9日,原告以纠纷业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航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3215元,由原告广州市航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学晖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