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洪与董代英,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凤凰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董代英,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凤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365号原告李洪,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熊柏林(特别授权),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粲林(特别授权),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代英,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黄忠普(特别授权),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凤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泽谊,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洪清(特别授权),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村村委会书记,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与被告董代英、重庆市长寿区洪湖镇凤凰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