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9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徐俊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徐俊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9376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新南路288号世茂蝶湖湾花园。法定代表人吴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俊洁。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诉被告徐俊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王加宏独任审判。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