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济南吉响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吉响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083号原告济南吉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文响,总经理。被告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辉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吉响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吉响物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吉响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5元,由原告济南吉响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