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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阎胜利、阎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阎胜利,阎根,闫春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2134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1-1)。法定代表人王运长,理事长。被告阎胜利,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被告阎根,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闫春风,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阎胜利、阎根、闫春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治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