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抵债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天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9735634N。负责人吕建波,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政,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帆,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物流大道313号二段,组织机构代码74906518-0。法定代表人陈山琼,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岩天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物流大道311号2号,组织机构代码78901314-X。法定代表人陈山琼,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天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债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仲裁字第069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天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天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天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天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01179.72元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五、将被执行人龙岩天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1、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物流大道309号3幢1-3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XXX**号)2、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物流大道309号4幢1-2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XXX**号)3、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物流大道309号3#、4#楼地下室-1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XXX**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长 生审 判 员 廖 伟 华代理审判员 林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慧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