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金来与黄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来,黄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来,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志杰,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陈金来与被执行人黄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1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