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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昌孝琴与福建松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孝琴,福建松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2644号原告昌孝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汤瑞锦、林明昭,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松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孝琴与被告福建松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孝琴负担。审判员  林学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