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庆华与仁庆、哈斯布鲁日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华,仁庆,哈斯布鲁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376号申请人刘庆华,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仁庆,男,蒙古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哈斯布鲁日,男,蒙古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庆华申请执行仁庆、哈斯布鲁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刘庆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法执字第13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郑 玉 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斯 庆 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