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冯石光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5刑初63号被告人冯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5年4月23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5日被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冯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砍树民工到恩平市大田镇朗西林场〝下坳〞(土名)的两处山林盗伐桉树。经核实,上述盗伐林木属于恩平市大田镇朗西村委会所有,属于生态公益林。经恩平市林业局鉴定,上述盗伐林木的材积为11.23立方米,蓄积为17.8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梁某甲、梁某乙、卢某和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冯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定昂人民陪审员 李开志人民陪审员 薛小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丽仙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