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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阜阳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阜阳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阜阳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赵大庆,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阜阳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乐审判员王志勇审判员宋颍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XX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