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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国利、张国婷等与张国强、周庆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利,张国婷,张新爱,张国强,周庆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619号原告张国利原告张国婷原告张新爱被告张国强被告周庆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利、张国婷、张新爱诉被告张国强、周庆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利、张国婷、张新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江浩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人民陪审员  刘迎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帅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