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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谈芳、张杰与王加伟、何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芳,张杰,王加伟,何新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谈芳。委托代理人刘亚东。委托代理人徐永平,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加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新宇。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项华中,江苏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谈芳、张杰因与被上诉人王家伟、何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877元(谈芳、张杰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