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志法与杭州迪吉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法,杭州迪吉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24号原告:陈志法。被告:杭州迪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606室。法定代表人:孙丽倩。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志法为与被告杭州迪吉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6月28日,原告陈志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