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琳娜、河南万全之策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琳娜,河南万全之策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督13号申请人:张琳娜,女,汉族,1988年1月8日生,住许昌县。被申请人:河南万全之策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五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瑞贝卡新天下*座*楼(810812)。法定代表人:付志强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申请人张琳娜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张琳娜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称,因本人已向许昌市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开庭,为此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三十二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张琳娜承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