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增志与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志,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增志。被执行人: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国。申请执行人张增志与被执行人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垦利县支行0000**********719账户上的存款87221元,期限一年,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守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