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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陈某等犯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徐某甲

案由

赌博,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杭金衢高速公路衢州管理处职工。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陈某,个体户。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2日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陈某、徐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陈某、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下旬至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竹园小区1幢东单元101室的茶室、常山县国际大酒店客房内、常山县白龙洞饭店包厢内、常山县金川街道星月湾小区6幢东单元602室徐水芳家中等处,聚众以“押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洪某帮忙抽头。期间,被告人王某、陈某共抽头获利30000余元。2、2015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陈某、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三天在常山县金川街道星月湾小区29幢东单元601室张国富家中,聚众以“押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洪某帮忙抽头。期间,被告人王某、陈某、徐某甲共抽头获利12000余元。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共同退出赃款420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徐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同时认为三被告人均有坦白和退赃情节,被告人徐某甲另有前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陈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对被告人徐某甲在有期徒一年三个月以下量刑。三被告人均应并处罚金,且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陈某、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陈某、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乙、黄某、徐某丙、李某、洪某的证言,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数额分别达4.2万余元、4.2万余元和1.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共同组织、实施和分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但根据各被告人所参与的犯罪数额分别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共同退出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人徐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上述三项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陈某、徐某甲的违法所得共计4.2万元由扣押单位分别上缴国库(其中常山县公安局扣押3.5万元,本院扣押0.7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