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费再兵、陈国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再兵,陈国芬,费丹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863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费再兵,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被告:陈国芬,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被告:费丹青,女,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再兵、陈国芬、费丹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