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行申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易泰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易泰,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陕西银丰民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易泰,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孝悌,男,193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银丰民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易泰因诉被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证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行终字第002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易泰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市房管局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给陕西银丰民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置业公司)颁发了四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让其售房牟利侵犯了郭易泰就地安置的权利,该行政行为与郭易泰有法定的利害关系。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市房管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郭易泰与其向银丰置业公司颁发200919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易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银丰置业公司提交意见称,郭易泰原房屋是因为政府拆迁失去所有权,其仅有拆迁补偿请求权,郭易泰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依据。本院认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政府主管部门允许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并不涉及拆迁安置和土地、房屋权属划分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对郭易泰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郭易泰与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郭易泰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郭易泰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郭易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易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蒙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