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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振杰、库尔归鲁克煤炭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杰,新疆温宿县库尔归鲁克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杰,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唐晓春,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址:阿克苏市。系申请执行人朋友。被执行人:新疆温宿县库尔归鲁克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库尔归鲁克煤炭公司),住所地温宿县博孜敦乡。法定代表人:李克,职务:矿长。王振杰与库尔归鲁克煤炭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由温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7日做出的温劳人仲字(2013)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库尔归鲁克煤炭公司未按该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王振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作出(2014)温执非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4435元。本院另依据(2012)温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了申请执行人周荣高与被执行人库尔归鲁克煤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6639元,2013年执行回50000元,尚余46639元未执行到位;依据温劳人仲字(2013)5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执行了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库尔归鲁克煤炭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7484.5元。该三件执行案件,合计218558.5元案件款被执行人库尔归鲁克煤炭公司至2015年8月21日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库尔归鲁克煤炭公司所有的两台装载机,型号分别为:柳工牌ZL50CN柴油装载机和柳工牌CLG855柴油装载机,经依法两次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两台装载机,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分别为145810元和74306元,最终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两台装载机自行组织变卖,由竞买买受人即申请执行人周荣高、王振杰、王涛以共同共有的方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即145810元和74306元的价格(合计220116元)竟买买受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两台装载机以折抵被执行人因支付的部分案件款。另该三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均先由申请执行人周荣高进行了垫付,垫付款分别为:上述两台装载机的修理、装卸人工、劳务等费用13000元、评估费733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937元。该三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卖款实际受偿率应为:变卖款减去先行垫付的实际执行费用再除以三件执行案件的申请标的总和,即受偿率为91.13%。{(220116元-20937元)÷218558.5元}。综上,按照上述受偿率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振杰认可实际分的76952元,未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款为7483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振杰自愿放弃余款7483的执行申请,书面申请撤销对余款7483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振杰书面申请撤销对余款的执行申请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劳人仲字(2013)8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国栋审判员  邢 慧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