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黎盛华与王祖明、范龙玉、王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盛华,王祖明,范龙玉,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黎盛华,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祖明,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范龙玉,女,1952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宇,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黎盛华与被执行人王祖明、范龙玉、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奉法民初字第04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黎盛华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在执行中执行到债权本金50000元及利息25930元,现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执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玉林代理审判员 何朝波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