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邓书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书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279号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杨官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顺,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书贵,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书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