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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147号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钢锋,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该社员工。。。致铭,男,身份证号码45252619680317253X,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致铭、周仕芬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4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相关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贤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胜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