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卢祖仕与胡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祖仕,胡爱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卢祖仕,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胡爱仙,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古田县。申请执行人卢祖仕与被执行人胡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32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通知未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爱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胡爱仙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陈承伟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啟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