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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项进与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进,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19号原告项进,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胡寿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号香槟广场10层。法定代表人喻培忠,董事长。第三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5楼。法定代表人孙尧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汉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进与被告成都工业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进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项进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项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凌志代理审判员  张艳秋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