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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神东涂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神东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2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田垛里第二工业小区B栋。法定代表人陈志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群超,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神东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长江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顾爱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伟华,张家港市神东涂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张家港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神东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通用公司(委托方、甲方)与神东公司(施工方、乙方)签订《环氧地坪维修施工合同书》一份,工程名称为环氧树脂地坪施工,面积1500㎡,施工工艺1、基面:(大磨一遍)依素地状况做好打磨地面、清扫、吸尘、表面应平整、干燥、无空鼓。2、环氧中涂:溶剂型环氧面漆满批一道。3、环氧面漆:溶剂型环氧面漆滚涂一道,完工后整体地面光亮洁净,颜色均一。质量验收:1、完成后,应基本光滑,使用是无尘,达到耐磨效果,质保期五年。(如有表面油漆脱落现象,本公司进行无偿维修)。工程验收期限:本工程的验收属于分项工程项目的验收,无须整体工程项目竣工后再办验收手续,验收期限从工程竣工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天,超过此期限,乙方视为验收合格,甲方需按合同条款支付一切工程费用。神东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15年2月8日工程结算,神东公司与通用公司未对工程进行验收。该工程通用公司已投入使用。通用公司称地坪颜色存在严重不一致,一半有光泽度,一半没有关泽度。漆面有一些脱落。神东公司称竣工的时候地坪颜色一致,过了一个月,原告说颜色不一样,我方去现场看确实一半有光泽度,一半没有关泽度。对于油漆脱落,我方无偿维修,对于颜色不一致的问题,维修费用应双方共同承担。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书、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原审原告通用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神东公司就施工的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约20000元)及诉讼费。一审庭审中,通用公司要求神东公司履行维修责任,对地坪的光泽度修复成一致,对油漆脱落进行维修。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环氧地坪维修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地坪油漆脱落问题,神东公司同意免费维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地坪颜色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因《环氧地坪维修施工合同书》中约定本工程的验收属于分项工程项目的验收,无须整体工程项目竣工后再办验收手续,验收期限从工程竣工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天,超过此期限,乙方视为验收合格。该工程于2015年2月8日施工结束,按照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超过2天,即视为验收合格。虽然双方当事人未对工程进行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已视为验收合格。通用公司认为地坪存在颜色不一,要求神东公司维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现神东公司同意承担一半维修费用,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家港市神东涂装有限公司对在张家港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施工的地坪油漆脱落、颜色不一致的问题进行维修,对油漆脱落部分的维修费由张家港市神东涂装有限公司承担,对地坪颜色不一致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张家港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神东涂装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一半。限张家港市神东涂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张家港市神东涂装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张家港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张家港市神东涂装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张家港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通用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环氧地坪维修施工合同书》约定质保期为5年,本起质量纠纷发生在质保期内,神东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神东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虽然双方明确案涉地坪与2015年2月8日施工结束,但神东公司未履行交付及组织验收义务,不能视为通过竣工验收。3、通用公司发现质量不合格后,一直要求神东公司履行维修义务,神东公司也答应进行维修,但一直未履行,神东公司应履行相应义务。请求撤销原判,根据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神东公司答辩称:1、地坪已被其他单位重修过,根据照片的反映情况,很多脱漆的地方都是伸缩缝,伸缩缝因热胀冷缩掉落漆,是正常的。2、地坪已经重新整修过,对方要求神东公司承担整个费用,神东公司不愿意。因为通用公司没有付清工程款,只付了2万多元,还剩3000多元没有支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通用公司举证QQ聊天记录一份,证明通用公司曾联系神东公司,要求后者对案涉地坪进行维修。2、《公证书》一份,证明案涉地坪存在质量问题。3、损失清单及江苏省增值税发票,工资发放表,公证费发票,以及收款收据,证明案涉地坪建设维修产生费用19700元。通用公司表示就该费用若协商不成,则会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神东公司当庭表示不愿意承担该费用。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的《环氧地坪维修施工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其各条款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环氧地坪维修施工合同书》第三条明确约定“质保期5年”且约定“如有表面油漆脱落现象,本公司进行无偿维修。”根据该条之约定,神东公司有义务就本案所涉工程中地坪表面油漆脱落无偿进行维修,一审期间,神东公司亦同意免费维修。关于地坪颜色不一致,即光泽度和色差问题,一方面,《环氧地坪维修施工合同书》并未将该问题明确约定为质量问题;另一方面,在厂房在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即由通用公司先期使用的情况下,仅凭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此问题是否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一审期间,神东公司自愿就地坪颜色不一致问题承担50%的维修费用,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通用公司要求神东公司全部承担地坪颜色不一致问题的维修费用,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上诉请求,碍难支持。通用公司的原审诉请的范围限于要求神东公司实际履行的方式维修地坪,而非赔偿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至于神东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通用公司聘请第三方进行修理所致修理费用的问题,超出本案的诉讼标的和审理范围,通用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通用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雪蓉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代理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