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江苏燎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力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燎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三力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131号原告江苏燎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西北工业开发区向阳路申庄。法定代表人严银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冬云、叶秀琴(系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力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工业园文昌东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燎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力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燎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