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胡国琴诉被告李响、刘德全、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琴,李响,刘德全,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397号原告胡国琴。被告李响。被告刘德全。被告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朝林波。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丛铁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负责人柳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琴诉被告李响、刘德全、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与本院另外受理的原告王凤香诉被告李响、刘德全、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号为(2015)讷民初字第1941号,两起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胡国琴诉被告李响、刘德全、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原告王凤香诉被告李响、刘德全、讷河市恒盛客运出租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起案件合并审理(本案归于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941号一案中审理)。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