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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明与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尹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赵明。被执行人尹建华。赵明与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孟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立即支付借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无固定工资,且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孟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蔡剑群审判员  钱 骏审判员  顾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