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卞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42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某,无业。2015年1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祺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0日19时23分许,被告人卞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B×××××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与凤洋一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卞某呼吸酒精含量为92mg/100ml,民警遂及时提取了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卞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且其浓度为1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委托书,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提取血样笔录,抽血过程的照片及录像,涉案摩托车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网上核实驾驶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方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