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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耿祥与徐向林、徐小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祥,徐向林,徐小丽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4446号原告:耿祥。委托代理人:郭伟林,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向林。被告:徐小丽。原告耿祥与被告徐向林、徐小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祥起诉称:被告徐向林、徐小丽系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驰汽车公司)的股东。2011年8月,原告在为丰驰汽车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原告为此,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瓯海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执行,丰驰汽车公司仍需承担赔偿原告损失181789.61元及利息的责任。之后,丰驰汽车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告徐向林、徐小丽作为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在破产程序未向管理人或法院提交有关公司的账册等资料,致使清算无法进行。现请求:1、判令被告徐向林、徐小丽对丰驰汽车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赔偿款181789.61元及利息损失36648.7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向林答辩称:徐向林的女婿周某经徐向林同意后,将徐向林登记为丰驰汽车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及收益均由周某承担和享有,双方之间签订了隐名投资协议书。徐向林在丰驰汽车公司担任采购部主任一职,负责公司采购,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当公司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时候,由徐向林签字。徐向林对于原告受伤的事情是知情的,但是之后便离职了,因此,对于原告起诉丰驰汽车公司及丰驰汽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均不知情。徐向林不是丰驰汽车公司的实际股东,股东责任应当由实际股东周某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被告徐小丽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瓯海法院裁定受理原告对丰驰汽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12月30日,瓯海法院作出(2015)温瓯商破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丰驰汽车公司破产,裁定书中载明,丰驰汽车公司未能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也没有移交任何财产,管理人查找到丰驰汽车公司有5辆轿车,该5辆轿车均已设定抵押,且价值已明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截止开庭之日,上述5辆轿车仍在处理中,丰驰汽车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本院认为:首先,虽然被告徐向林、徐小丽在丰驰汽车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未向管理人提交账册,但丰驰汽车公司尚有财产正在处理,原告的债权可能得到清偿。其次,即便该财产已被抵押,价值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但丰驰汽车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原告的债权在丰驰汽车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能否得到清偿及丰驰汽车公司能否继续进行清算均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被告徐向林、徐小丽否要对丰驰汽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具有不确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项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