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世敏与王家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敏,王家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马世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家礼,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世敏与被执行人王家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王家礼偿还马世敏借款15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8日起直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该调解书生效后,王家礼未自觉履行。由于执行标的较大,申请执行人马世敏向本院本次申请执行153000元,本院即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家礼已自觉履行了案件款153000元,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