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与苑征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苑征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被执行人苑征会。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申请执行苑征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澳港建筑材料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