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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6年2月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国珍,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6年2月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金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国珍、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以索要债务为名,从白银区宝盛嘉园5号楼下强行将于某某用车先后拉至白银区银西工业园观望台、白银区水川十、白银区新天地文化街等地限制其自由。期间,二被告人对于某某进行了殴打。至当日19时许40分许,被害人于某某被公安人员解救,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被当场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于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24000元的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出院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白银市白银区(白区)公(司)鉴(损伤)字[2016]0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无视国法,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被害人不偿还债务才发生,事出有由;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伤害后果,危害性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春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媛媛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