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73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礼泉赵镇尧张村,农民。被告齐某某,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岁维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洪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