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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威与被告鲍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鲍尚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刘威。被告鲍尚梅。委托代理人盛培权。原告刘威与被告鲍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2016年2月4日、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二次庭审原告刘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尚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原告刘威,被告鲍尚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培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威诉称:2015年7月12日、7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4000元,约定2015年7月24日偿还,借款到庭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4000元。被告鲍尚梅辩称:1、该借条是通过赌博而形成的借条,其形成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2、原告的54000元并不是一次性交付给被告现金,而是在原告家开设的棋牌室赌博,原告从中抽头、撂腰,在原告处被告多次赌博,通过赌博而形成的54000元债务,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所写的54000元欠条给原告,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三次,第一次赌博的时候借现金7000元,在赌博过程中,被告输钱,又借了7000元,共计14000元;第二次赌博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第三次借款5000元,都是在原告处赌博输钱的。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违法犯罪,仍然借款给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至同年7月17日期间,被告因赌博需要,分数次向原告借款,被告于2015年7月12日、7月17日分别书写了“今借到刘威现金肆万元整即¥40000”、“今借到刘威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即¥14000”的条据二份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拖欠不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二份,被告鲍尚梅提交的与吴某、盛某某、沈某某及原告刘威电话录音四份等证据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而借款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军民人民陪审员  刘克喜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家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