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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覃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3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飞,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武宣县。2004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覃飞窜到武宣县桐岭镇桐岭街“佳豪诊所”门前附近,用镊子扒窃走韦小莲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魅族牌手机1部。韦小莲发现手机不见后即到桐岭派出所报警,公安民警在桐岭街“益万家超市”路口将覃飞人赃俱获,并提出到作案工具镊子1把。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52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发还给失主韦小莲。本院另查明,覃飞出生于1982年1月19日,2004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宣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12年6月11日、2014年7月18日两次因吸食毒品成瘾分别被武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覃飞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电子通讯客户联、价格认定结论书、失主陈述、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覃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被追回,挽回失主经济损失,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覃飞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二、作案工具镊子1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海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冬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