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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0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薛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薛馥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0680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利路3号2幢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7185534-9。代表人:王知刚。委托代理人:刘伟杰,该公司员工。被告:薛馥红,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薛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及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宝兴陈奇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