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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廖小刚与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小刚,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364号申请人廖小刚,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仙峰苗族乡街村。法定代表人陈泽申,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小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兴文县富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应进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庸鸿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