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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海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海鸣,邹占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724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法律服务部诉讼组组长。系特别授权。被告罗海鸣。被告邹占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海鸣、邹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曾 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再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