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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9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许若敏与戴胜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若敏,戴胜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9873号原告许若敏,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葛锐,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胜君,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许若敏诉被告戴胜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若敏的委托代理人葛锐、被告戴胜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若敏诉称,2015年11月24日在杨浦区延吉中路,被告所驾驶的机动车撞上停靠在路边的原告所有的保时捷越野车,致原告车辆框架、排气尾管、灯泡、支架、衬里、格栅、车轮装饰罩等部位均产生不同程度损毁。该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杨浦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责。因原告被撞车辆为保时捷进口车辆,上海没有零件,需要等,于是将车辆送至无锡公司维修,相关拖车等费用已由原告保险公司报销,与本案无关。原告本身是做生意的,需要常去江浙等外地出差,故在车辆修理期间,租赁了一辆原低于被撞车辆标准的二手奥迪A6共计11天,花费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1,000元。现要求被告承担该笔汽车租赁费11,000元。被告戴胜君辩称,事故经过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因为原告违章停车自己才撞上原告,当时为了保险公司好处理才认可责任认定并签字。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租车不合理,出差完全可以以火车代替;即使租车,原告主张的费用也不合理,原告租赁奥迪,是为了体现自己的身份而非仅仅为了代步;自己有购买保险,就算原告产生汽车租赁费,也应当找保险公司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22时10分,在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进黄兴路处,被告戴胜君驾驶车牌号沪A6XX**小客车由东向西通行,被告许若敏驾驶车牌号沪B7XX**小客车停止,案外人黄某驾驶车牌号沪J5XX**小客车停止,因被告采取安全措施不当,致三车互碰受损,无人伤。经杨浦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责,原告无责,案外人黄某无责。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7日车辆修理期间,在上海陆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牌号为沪N3XX**的黑色奥迪车,租赁费共计11,000元。因原、被告无法对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原告遂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另经查,原告被撞车辆系凯宴越野车,产地德国,事发后于2015年11月26日送至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结算清单显示结算日期为2016年1月6日。修车费双方已解决完毕。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汽车租赁合同、租车费发票、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购车发票等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称对该责任认定有异议,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其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本案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责任比例,由被告戴胜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因事故致使原告所有的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考虑到原告对车辆的正常需要和日常使用,原告在车辆修理期间内租赁车辆使用,属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且原告向租赁公司租借的奥迪车车型低于其所有的保时捷车型,租赁天数也少于实际车辆修理天数,租车费用亦符合市场价格区间,并有租车合同、发票等证据佐证租车事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尚属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费用系交通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故由被告戴胜君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判决如下:被告戴胜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若敏汽车租赁费人民币1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戴胜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百度搜索“”